一、堅持一個平臺原則
堅持一個平臺原則,各市、縣(市、區)不得設獨立的采購平臺。全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必須登錄山東省藥品集中采購網(www.sdyypt.net),在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上(以下稱“省平臺”)采購藥品和目錄內的高值醫用耗材,并如實填報采購信息,嚴禁網下采購行為的發生。為進一步發揮集中批量采購的規模優勢,鼓勵開展聯合采購,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積極完善省平臺相關功能,為聯合采購提供條件。各采購聯合體議價結果必須在省平臺及時填報登記備案。
二、及時處理投申訴問題
對于最近一輪采購周期內,因各種原因未辦理完結的投申訴問題,按照此輪采購文件有關規定,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聯席會議確定的規則作出結論,及時進行公示、公布。對于同一問題,若無新的訴求理由,將不再受理。
三、調整網上部分產品信息
為進一步規范網上采購秩序,按照為需而采的原則,采取以下措施對網上產品信息進行動態調整。
(一)對按規定應執行“兩票制”但未承諾執行“兩票制”的藥品,暫時屏蔽其在省平臺的信息。屏蔽期間,醫療機構不得采購該產品。對屏蔽半年以上,仍拒不承諾執行“兩票制”的產品,經公示后,從省平臺目錄中清出。
(二)對最近一年內沒有交易記錄的中標藥品,經公示后,列入限制使用產品目錄進行管理。對最近一年內沒有交易記錄的其他藥品,暫時屏蔽其在省平臺的信息。
(三)對最近一年內沒有交易記錄的高值醫用耗材,暫時屏蔽其在省平臺的信息。
(四)產品信息屏蔽期間,醫療機構確有采購需求的,按院內采購程序研究認可后,向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對其單獨開放該產品的采購信息,進行點對點臨時采購。對多家醫療機構確有需求的再按照一定程序重新開放。
四、對符合條件的產品進行補入
為切實保障臨床供應,根據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有關要求,結合醫療機構提出的臨床需求,對符合以下條件的產品進行補入。具體工作細則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
(一)談判納入醫保的藥品。對國家和省談判確定醫保支付標準納入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支付范圍的藥品,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相應程序和醫保有關規定在省平臺掛網,及時納入醫療機構采購范圍,“采購類型”標注為“醫保支付標準”。對上述談判藥品仿制藥上市后,按照本條款執行。
(二)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對納入公開招標目錄范圍內且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以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核發的批準證明文件為準),列入第一競價組,不受中標產品數量限制,由生產企業在不高于同競價組已中標產品最高價格的范圍內自主報價,經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審核、公示后掛網。
(三)新批準上市的產品。對于納入公開招標范圍內的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品種,最近一輪招標采購周期內新批準上市的產品,根據醫療機構提出的臨床使用需求,開展備案采購工作。對于未納入公開招標范圍內的新批準上市的新藥、創新醫療器械(耗材)和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由有需求的醫療機構向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請,按有關程序納入掛網采購目錄。具體備案采購管理辦法由省衛生計生委制定,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實施。
(四)臨床確需補入的產品。對于納入公開招標范圍內的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品種,最近一輪招標采購中因各種原因未能產生中標產品,或中標產品少于3個,不能切實滿足臨床需求的產品,可視生產企業數量及產品具體情況不同,分別采取市場撮合、限價掛網等形式,進行補入。
以上藥品,在補入過程中,按照談判納入醫保的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新批準上市產品、臨床必需的先后順序,依次補入,經確認公布后,視同為中標產品。除談判納入醫保的藥品和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產品不受數量限制以外,其他產品補入后中標產品總數原則上不超出最近一輪采購周期設定的中標產品數量上限。
五、積極對接區域采購聯盟
積極促進我省與周邊地區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聯合體進行對接,實現價格等信息共享,推動區域協調發展。優先采集京津冀(以北京市為主)采購聯盟現行掛網價格,為醫療機構議價采購提供參考。
(一)本輪集中采購中按照“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采購的中標產品,參考京津冀采購聯盟(以北京市為主)現行掛網價格就低進行聯動。其中,過保護期的專利藥品及境外生產的藥品不得高于全國各省級最低中標價格。
(二)本輪集中采購中按照“集中掛網采購”方式采購的藥品,以京津冀采購聯盟(以北京市為主)現行掛網價格作為參考,引導醫療機構與企業合理議定成交價格。
(三)在京津冀采購聯盟暫時沒有掛網價格的產品,以該產品同期全國最低5省掛網價格平均值作為參考。
六、正確引導醫療機構采購行為
進一步優化和拓展省平臺服務功能,分類標明藥品采購屬性,對于價格變動異常和需要議價采購的產品做出提示,正確引導醫療機構采購行為,充分發揮醫療機構采購主體作用。
(一)藥品
1.對于分類采購文件確定的按照“定點生產采購”和“價格談判采購”方式采購的藥品,按照“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采購的中標藥品和補入后視同中標產品的藥品,醫療機構按照網上價格直接采購,不再議價。
2.對于分類采購文件確定按照“集中掛網采購”方式采購的藥品,繼續由生產企業自主報價,醫療機構作為采購主體,通過省平臺根據采購量、付款方式等因素直接與生產經營企業議定成交。此類產品,鼓勵企業自覺承諾對接區域采購聯盟價格,并在醫療機構采購時分別予以提示。
3.鼓勵醫療機構優先配備使用基本藥物、低價常用藥物和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并在省平臺上增加相應標識,方便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和使用。
4.取消“按照低價藥途徑掛網”類別,對于通用名在低價藥品目錄內,但不在低價藥清單管理的藥品,按照“公開招標采購”產品的議價規則進行議價,并在省平臺增加相應標識,加強監測。
(二)高值醫用耗材
1.所有高值醫用耗材產品,掛網價格為醫療衛生機構采購限價,由醫療機構作為采購主體,根據采購量、付款方式等因素與中標企業議定成交。
2.鼓勵企業自覺承諾對接區域采購聯盟價格,并在醫療機構采購時分別予以提示。
3.參照藥品集中采購做法,將非中標產品列入限制使用目錄,其采購總金額應控制在一定范圍以內。
4.針對高值醫用耗材實際使用中需成套使用的特點,對同一企業投標的需成套使用的產品,若部分產品已經中標,其他需成套使用的非中標產品,自愿承諾對接區域采購聯盟價格且不高于該評審單元最低中標產品價格的;或者組套產品已中標需拆分使用,其拆分后的組件價格,自愿承諾對接區域采購聯盟價格且不高于該評審單元最低中標價格,各組件價格之和不高于組套價格的,原則上可視同中標產品使用。
七、進一步規范低價藥管理
(一)動態清單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物價局公布的低價藥品清單,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發改委相關規定,實行動態管理。
(二)加強低價藥品價格監測工作。對列入國家和我省低價藥品清單的藥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價格。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低價藥品生產成本和市場實際購銷價格監測,對獨家生產或具有一定壟斷性的藥品要重點監測,加強調研分析,并向有關方面通報。對違反低價藥政策的價格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并納入征信記錄。
(三)完善低價藥品采購辦法。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指導轄區內醫療機構切實做好低價藥品采購工作,引導醫療機構合理議定價格。
八、加快推進陽光采購和信用管理
按照推進陽光采購原則,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進一步加強省平臺信息化建設,設立交易雙方的誠信屬性,在實際交易中顯示交易雙方的誠信狀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在落實《山東省藥品集中采購不良記錄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加快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對誠信醫療機構和企業給予宣傳支持和狀態評價,對失信醫療機構和企業給予警告懲戒,并實時公開,逐步營造文明誠信、自律互信的集中采購環境。